专利行政复议程序,此处特指除专利复审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所有国家知识产区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案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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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不予受理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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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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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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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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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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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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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丧失要求恢复而不予恢复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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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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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优先权请求视为未提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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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予减缓费用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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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止程序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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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录项目变更登记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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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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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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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予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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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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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终止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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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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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撤销专利代理机构处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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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决定不服的。
(注意:上述列举并非穷尽所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