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商标保护现状

中药商标保护现状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的标记。商标的作用在于使消费者能够区别商品的来源,对于药品来说,商标的意义还在于药品的商标注册可以作为药品是否合法经营的依据,药品的商标注册对于企业创名牌、争效益、保证药品质量、提高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1. 中药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
    1982年我国开始实施商标法,1985年实施药品管理法,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中均有关于药品商标注册的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这样就将药品纳入到了强制进行商标注册的轨道,使商标管理成为药品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2. 中药产品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调查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我国中药商标的保护状况对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作为企业的财富,其价值远远高于其有形价值。商标的“品牌效应”是其主要功能之一。中药做为特殊商品,消费者无法靠自己的能力辩别质量的优劣,只能通过对产品的信任度决定使用哪一种产品。名牌产品因其质量好、疗效确切,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同一产品最有效的区别方式就在于使用不同的商标。企业应当通过宣传商标,让消费者认识自己的商标,通过提高质量创出名牌。我国一些企业,花费巨资做药品的广告宣传,却很少有人能记住其产品的商标。企业进行广告宣传,应以商标为核心,围绕商标进行宣传。中药老字号有悠久的历史。在海内外享有一定的声誉,是中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如北京的“同仁常”,广州的“潘高寿”、“陈李济”,重庆的“桐君阁”,天津的“达仁堂”等。这些名称大多申请了注册商标,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但仍有许多不法之徒假冒著名商标获取不义之财,给商标权人造成了损害。由此看来,中药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尚需加强。但更多的企业仍缺乏名牌意识,在商标注册使用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药品商标注册量不足
 

由于我国医药企业缺乏名牌意识,药品商标的注册量少,从一些统计数字上可以看到这一点:日本武田药品株式会社在国内外拥有注册商标共达7,000多个,每年还有近300个新商标申请注册,瑞士化学药品公司注册商标达3万多个,而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到1995年约注册了500万件商标,这意味着平均40家企业才有一个企业注册商标。
 

(2)药品名与商标名关系处理不当
 

一个药品应有通用名称(药品名)、化学名称、商品名称(商标名)。过去我国的西药多为仿制药品,因而企业对新化合物及药品商品名重视不够,但随着市场经济与商标意识的增强,如果药品名与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将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增多。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途径、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卫生部药政局也于1990年通电全国“凡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厂家必须在1990年12月31日前撤消商标注册或更换商标注册名称”。所以,将药品名作为商标注册,从而使药品名称也成为独占,不符合药品法与商标法。
 

(3)商标意识淡漠,名牌丧失
 

商标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可以依法连续无限制地延续下去,但我国不少药品企业商标意识淡漠,导致商标权自然散失,突出表现为商标过期不续注,缺乏在国外注册商标的意识而被抢注。由于各国法律皆明文规定商标申请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因而“商标抢注”就成为合法的行为。我国有部分名牌药品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应提高名牌商标的保护意识。
 

(4)中药商标的区别作用不强
 

我国民众对中药产品的识别主要是通过不同中药产品的名称识别的。中药产品的命名有着严格的规范,产品标准中的名称即通用名称在全国统一使用,无专有性。从药品名称难以区别产品的来源,难以区别产品质量的优劣,因此,区别产品来源的方式是认知商标和生产地标志。根据商标法规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云南白药、六神丸、安宫牛黄丸等名称即属于通用名称,无法申请商标注册,这些产品的注册商标“茶花”、“九芝图”、“旭日”等与药品名称丝毫无关,这些商标在使用上未能起到商标应有的作用,厂家将商标放在产品包装极不显著的地方,难以引起注意,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作用在中药产品上未能充分发挥。
 

(5)中药商标的独特性不强
 

许多有众多中药产品企业只注册一个或很少几个商标,往往是一个商标多个品种使用,而不是一个药品一个商标,有的企业甚至上百个产品使用一个商标,这样就消弱了商标与产品作用之间的关系,使商标在区别药品的治疗作用上无法发挥作用。药品商标应具有特指性,通过宣传使消费者了解到商标与某治疗作用相关,便于识别和推广,如果专治某种疾病的药品没有一个独特的商标,那么商标的作用很难体现。
 

(6)著名中药材的商标注册
 

我们从调查中了解到,中药材申请商标的不多。我国中药材极为丰富,有的中药材仅仅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存在。韩国将“高丽参”作为国家的一个特殊产品,列为国家专卖品。我国中药材优于韩国,特产的著名药材如“天麻”、“冬虫夏草”、“长白山人参”等也应有相应的注册商标,而且某些药材也可以成为国家专卖品,以确保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声誉。
 

(7)中药商标的设计缺乏竞争性
 

一件好的商标来自于好的设计,商标设计的基本要求是使商标具有显著性,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和记忆的商标标识可能是好的商标。如果企业商标只是简单地将企业名称缩写或简称,当地有河则用河名,有山是用山名,有塔则用塔名,就达不到商标注册应有的目的。以山西省为例,其制药行业中以“晋”字为商标的就有晋地、晋药、晋恒、晋光、晋临、晋春、晋新等等。这种简单化的商标,就不具备商标自身所要求的显著性,不会给人以深刻的印象。总体来看,我国商标的设计质量亟待提高。
通过强化商标功能、拓展自身影响在国外是司空见惯的。日本企业开发出新产品在投放市场前,首先考虑的是商标,如何能为广大消费者接受并留下美好印象。而对于商品的通用名称,有的企业则故意把它取得很长、很难记,其目的就是要消费者不要记其通用名称,只记商标就行了。